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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评估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
 
 

商品房、私 人自建房

⑴房屋所有权证;

⑵房屋共有权证;

⑶国有土地使用证;

⑷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;

⑸其它。

商品房未办理产权证

⑴商品房买卖合同;

⑵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;

⑶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;

⑷其它。

私人自建房未办理产权证

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、土地出让合同;

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⑷房地产测绘报告;

⑸委托人居民身份证;

⑹其它。

房改房

⑴房屋所有权证;

⑵房屋共有权证;

⑶国有土地使用证;

⑷个人住宅档案;

⑸委托人居民身份证;

⑹其它。

在建工程

⑴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及红线图;

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、土地出让合同;

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

⑹建设项目施工总平面图;

⑺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装修及安装的设施说明,包括建筑物的外墙面装饰,房间内部的墙、水、电等装修标准,有无物业管理等;

⑻工程预决算书,已付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书面说明;

⑼申报该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的说明(包括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设计、工程报建中的费用标准或其他专业费用);

⑽是否拖欠建筑工程价款、是否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有其它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说明书;

⑾工程形象进度说明(包括主体、墙体、装饰装修、水电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工进度及完工比例,计划竣工时间),已完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;

⑿ 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;⒀其它。

拆迁补偿

⑴房屋拆迁许可证;

⑵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;不能提供以上两证的,以产权档案记录的为准;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,共同出具协商结果证明,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;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、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,应当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、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。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,可以向依照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》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;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,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。

土地

房屋已建成,已办理产权证

⑴房屋所有权证;

⑵房屋共有权证;

⑶国有土地使用证;

⑷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;

⑸其它。

在建工程

⑴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及红线图;

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、土地出让合同;

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

⑹建设项目施工总平面图;

⑺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;

⑻其它。

空地

⑴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及红线图;

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、土地出让合同;

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

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、总平面图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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